当前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多发的原因有哪些
物业提供的服务没办法满足业主的需求,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觉得物业费交了不值,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基本都围绕于此。物业管理中想要解决这些纠纷,需要提升服务水准,做好物业服务让业主满意,比如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环境卫生、安全消防、清洁绿化等管理,做好消防设备管理、下水道保养、电梯维护,减少电梯停运次数,还有要做好物业服务人员的礼仪培训,制定处理业主投诉的流程,及时处理问题。云家佳的物业管理平台可以辅助物业公司做好如房屋管理、设备管理、保安保洁管理等基础服务的同时,提升物业管理的效率,提高业主对物业的满意度,从而减少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纠纷处理方式概述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 *** 主管部门行政调解。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纠纷的调解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参考http://www.gywygl.com/6/9337.htm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 *** 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三、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仲裁
.......
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怎样处理
您好: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治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很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的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的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所造成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随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这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 *** :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 *** 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与开发商关系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当物业出现质量或销售时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问题引发纠纷后,物业管理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
解决 *** :入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公共配套设施纠纷
例: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 *** 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 *** :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 *** 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物业费纠纷
物业费纠纷来自两方面:一、物业费包含的费用项目;二、物业费收取不到。
物业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混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解决 *** :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各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区)、街道和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好对所辖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作用,综合协调调解解决辖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基层司法所要负责调解本辖区复杂性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建立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
(二)大力加强物业纠纷调解队伍建设。认真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实行专 *** 相结合,从房管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社区律师或在社区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中,挑选一批热爱公益、公道正派、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组织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担任社区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决策咨询法律服务,确保物业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司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纠纷调解队伍的管理,定期共同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业务培训,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力度。组织社区调解员深入小区调查走访,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认真登记,甄别问题性质,对于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正当手段解决问题,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注重敏感时段和敏感地区的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对入住率超过50%的新住宅小区给予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的筹建给予帮助引导,着重做好对物业公司选聘和退出引发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充分利用社区工作覆盖面宽、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运用具体案例在社区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引导居民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及法律培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依法守约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引导全社会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特征,澄清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误区,厘清对物业管理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提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认识度。
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怎么办
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四、投诉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五、提起诉讼
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有哪些类别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难成因分析与对策
浅论物业管理收费难原因
摘要:物业管理服务费既是保证物业管理活动正常运转的血液,也是涉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备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注。物业管理费难收取已是行业中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已经成为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绊脚石。
一、业主自身原因
1. 认识存在偏差:人们买车后认为“养车”是理所应当的,因为车辆不养护维修好,行驶中就会出现故障。但是很多业主对购买房屋后支付物业管理费“养房”的概念却很模糊,对物业管理消费可以实现物业保值增值缺乏正确认识。部分业主认为买房也就等于买了服务或者认为不需要购买物业管理,以种种托辞, 享受着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却不交费。
2.
消费水平不高:市场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并自负盈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目前职工工资虽然有了很大提高,增加了购房的一次性补偿和住房补贴,但尚未考虑到物业管理的部分。这就造成了一些职工面对每月几十至上百元的物业管理费,感到无力支付,造成物业管理收取难。
3. 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业主而不是某个单位,因此不可能因一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暂停服务,从而使这些业主产生“搭便车”的侥幸心理,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既严重损害了广大已交费业主的利益,又容易引发其他业主的恶性效仿。
4. 业主内部纠纷:一部分业主因为邻里矛盾,如装修造成管道堵塞、楼板开裂、渗漏水、噪声扰邻等,将其归罪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善,从而拒交管理费。
5. 自 *** 难发挥:物业管理尚未完全推向市场,部分业主认为开发商选聘的物业
管理公司不好,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目前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比例还相当小,即使是成立了业委会,也存在不能有效行使自 *** 的现象,造成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难,主人翁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交费消极。
二、开发单位原因
1. 广告承诺难兑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保证楼宇的销售,开发商往往采取夸大宣传策略,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待业主入住后,往往发现实际状况相差甚远。物业管理公司又无力兑现本不是自己作出的承诺,业主便以拒交管理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2. 设计施工不合理: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排污管深浅不一,化粪池设计位置欠妥,排污管水平铺设过长,造成经常严重堵塞。另外,小区周围的噪声也直接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活环境。为此在收取服务费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往往持不满态度甚至有对立情绪。
3. 硬件设施不完善:开发商有些建筑工程问题,直接造成了物业管理的先天不足,导致物业服务不能到位。例如:保安监控系统因工程质量不能投入使用,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治安管理;项目分期开发,造成边入住、边施工现象,导致对小区不能实行封闭式管理、前期规划的绿地不能达标、停车场不能正常使用等。业主有时会将这些归罪于物业管理企业,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4. 工程质量问题多:由于开发商施工质量的原因,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屋面、阳台、窗台、有水房间、下水道等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使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颇大。部分业主不知道应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问题推给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原因
1. 管理服务水平低: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管理费缴费率的高低。物业管理行业的客观现状是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水平较低,物业服务不到位,员工整体文化层次不高,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处理问题不当的做法。业主、物业使用人享受不到应有的管理和服务,就用拒交管理费的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形成欠费的恶性循环。
2. 管理不当遭抵触:由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素质和修养参差不齐,诸如高空抛物、乱丢垃圾、践踏草地、攀折花木、损坏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时如果方式、 *** 不当就容易“开罪”一些业主,造成拒交管理费现象。
3. 费用支出不透明: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但是,一些企业财务运作缺乏透明度,不愿向业主公开管理费收支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只见交费,不明支出,造成心里不平衡,进而拒交管理费。
4.
社会责任负担多:目前,社会共用部门继续沿用在计划经济下的收费管理模式。他们往往凭借市场垄断的优势,把风险推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代其向最终用户收费。在这种运作模式下,业主一旦对上述某项服务不满时,就可能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的抵触措施。
5. 收费手段落后:一些城市的供电、供水、煤气、供暖等都实行了综合收费、统一划卡,可以节省大量的收费人员,降低相关成本,节省业主大量的时间。而仍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仍采用传统、落后的到户收费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加大了物业管理成本,而且也给不愿交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由于收费手段落后,个别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前来收费的管理人员总是拒之门外,企业对此束手无策。
6. 依法 *** 意识弱:目前业主 *** 意识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物业管理企业的依法 *** 意识则较弱。即使是认真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服务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少企业也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讨回公道。也有的企业满足于收费率达到一定比例,殊不知,恰恰是个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不交费,侵犯了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失掉了对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公平。而目前有关收费纠纷的处理规定操作性较差,主要立足于教育业主自觉守法,只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之法律,法庭判决后执行也较难,使欠费者更有恃无恐。
四、 *** 方面原因
1. 立法管理不规范:物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迅速,立法则显得相对滞后。例如物价局文件中对于按户收取的电梯、垃圾清运费等收费项目,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各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差异很大;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行为不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 出于以上原因,人们交费时往往不能心甘,也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一个原因。 2. 隶属关系不确定:有的小区隶属关系迟迟未能确定,居委会不能成立,户口不能申报,给小区上学入托、下岗待业、计划生育、征兵工作、人大代表选举、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等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居民怨声载道。部分业主明确表示:户口问题不解决,物业管理费就不交。
参考文献:
1. 《 中国物业管理 》 杂志 2006 年第 3 期
2. 罗小钢,《 物业管理投诉案例分析 》 ,广东经济出版社
3. 刘长森, 《 物业管理收费法律问题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浅谈物业管理收费难的解决之道
摘要: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的焦点大都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不合理、标准质量不合格,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业主公约,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因此,如何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就成为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文中,作者通过对物业管理的收费现状及物业管理收费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
一、物业管理收费现状
物业管理收费、收租难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在直管公房、系统房和售后公房小区这一现象尤其突出。据统计,物业管理收费达到 100 %收缴率的小区寥寥无几。有些小区的业主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缘于对物业服务水平的不满;而有些小区的业主“拒交”是认为别人动了自己的“蛋糕”。例如,北京市某花园是一个新建高档商品房小区,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口头表示物业服务费大致为每平方米 1.8 元,但在向业主交房时却公告称物业管理费确定为每平方米
NG: 0.75pt" 2.35 元(含设备运行费每平方米 0.55 元)。业主收到通知后纷纷到区物价部门投诉,经协商,最后确定业主实际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 1.85 元。
基于物业管理的不可分割性,部分人拖交、欠交物业管理费、房租,不仅侵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同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据调查,北京南城某小区业主 60 ~ 70 %为回迁户,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在拆迁时是私房户。他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地下室出租、且在小区空地上划停车位收费都是经营性收入,如再向住户收取管理服务费则不能接受。可见,对公用面积的使用经营不能与业主达成共识是导致欠费的原因之一。
还有一些小区的业主反映: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
履行他们的服务承诺,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甚而在封闭的小区曾发生过入室抢劫。对此业主怎能心甘情愿地去交物业管理费呢?
二、物业管理收费纠纷产生的原因
笔者曾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多年,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造成物业收费纠纷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例如给业主一些虚假承诺,公摊面积不实、施工质量低劣、规划的配套设施不到位问题、项目分期开发影响居住环境、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在业主接房后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自然将矛头指向物业管理企业。而面对这些问题时,物业管理企业又缺乏对开发商的有效制约,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业主面临的问
物业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一)来自物业管理企业方面的原因:企业内部的原因起源于物业管理企业自始创初期的股东的原因就不在回答了,这个很明显,最主要的在于前期公司制度级公司组织架构等方面。没有科学的组织架构就不会产生良好服务基础。1、企业的内部管理的问题造成。2、员工服务意识不够。3、员工执行力的不足。4、企业对员工培训的力度不足。5、各类规章制度不健全。6、没有有力的监督机构。7、沟通渠道不畅通、
(二)来自业主方面的原因:1、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不足。2、刁民。总之除此两项以外,还是物业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