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攻击非法网站获利算不算违法
- 2、利用网站漏洞获利3000元违法吗
- 3、本国黑客袭击国外非法网址并勒索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 4、非法侵入计算机 *** 信息罪获利70万刑法量刑多少年?
- 5、男子非法入侵网站设置广告内容,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 6、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攻击非法网站获利算不算违法
一、违法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网站漏洞获利3000元违法吗
这个是清楚明白明确的违法行为,而且严重要涉及刑法
违法甚至犯罪
不同情况判断不同。若系属于利用网站管理疏漏敲诈勒索,严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2010年11月 上海无业人员利用虚拟卡充值漏洞牟利
2011-06新浪微博声明:漏洞遭利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1月重庆一男子利用 *** 漏洞虚充话费获刑5年
利用系统漏洞揽活赚钱
2005年上海电信两名员工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篡改客户资料,侵吞ADSL宽带用户服务费。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宁、胡涛有期徒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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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黑客袭击国外非法网址并勒索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一般来说外国不要求抓捕,那么我们国家是不会追究责任的,不过一般来说会要求抓捕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 *** 信息罪获利70万刑法量刑多少年?
涉嫌非法入侵计算机 *** 信息获利7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男子非法入侵网站设置广告内容,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非法入侵肯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啊。在 *** 上,入侵别人的网站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了。现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对于 *** 的法律也越来越细,越来越充分。男子非法入侵网站设置广告内容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以非法的方式进入别人的网站,并且篡改别人的网站内容,这和窥探别人的隐私没有什么区别。
一,使用不正当的方式进入别人的网站,这是违法的。
现代 *** 发达,几乎每个人都在做自己的个人网站, *** 上面的各种网站更是层出不穷。法律规定,除了网站的管理员有权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网站之外,其他的网民是没有权利通过其他的途径进入到别人的网站的。男子在没获得管理权的情况下,非法进入到别人的网站,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也不符合正常登录的规定。
二,不经过别人的允许,在别人的网站投放广告,获取利润,这也是违法的。
非法登入别人网站已经是犯法的了,这名男子还私自篡改别人的网站,这更是罪上加罪。如果这名男子,通过在这个网站上投放广告,获取了一定的利润,那么他所要接受的法律惩罚就要更多了。毕竟利用广告获取收益和不获取收益是两种不同的结果。
三,法律在规范网民的行为,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应该按照规矩办事。
造成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之前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健全, *** 在发展,法律也需要时间调整。随着 *** 越来越进步,法律越来越完善,终有一天,法律能规范 *** 上的所有事情。在当下阶段,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我们应该放眼未来,按照法律办事,按照 *** 的规矩办事,非法入侵这种事情坚决不做。
这是我对于此事的看法,你有什么观点,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 *** 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