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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被人入侵,多次被修改首页内容,请问我可否去派出所报案?
入侵个人电脑\服务器\电子邮件系统\,个人网上的主页/博客/网站,企业的网站,随着 *** 的发展,对个人和企业组织越来越重要,关系的利益也越来越多,但是就我个人的了解,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以公民住宅为例,非法进入居民住宅,有可能是违法犯罪,也有可能只是闹事。违法犯罪很明确的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闹事的话看情节严重,轻的有可能调解无事。
电脑/ *** 空间,是在电子世界的个人/企业组织领地,按道理是应当受到保护,法律在以后肯定会有这方面的立法,也会形成具体名称的某种权利。
我国1997年的新刑法286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之一款规定处罚。”
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我们不难看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三是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上述三种行为均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确定罪名。
如果你的受害情况已经达到上述标准,则到派出所和网监部门都可以报案并会得到按受,但是由于取证相当困难,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如果只是侵入电脑,不做很明显的破坏行为,那么有可能去报安根本不会有部门理你,那就只有自己加强在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提高防御能力了.
入侵网站会有什么处罚?
入侵网站拘留和判刑均有可能。依据:
1.治安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
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 *** 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