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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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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本期话题: *** 大盗(上)(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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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 2007年02月06日 15:49 来源:
大量的 *** 号码被盗
被盗情况非常蹊跷
虚幻的 *** 世界中
警方触摸到伸出的黑手
千里之外的抓捕即将展开
深圳市警方破获了一个盗窃 *** 号码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贩卖盗窃来的 *** 号码,非法获利六七十万元。
深圳的小王最近很郁闷,因为他使用了6年之久的 *** 号码被人盗走了。那天小王像往常一样使用 *** 号和朋友聊天,这时候一个陌生的号码把他加为好友,开始跟他说话。对方说小王的 *** 号码不错,想要走,但小王没有同意。小王说,他的号码是个让他很得意的号码,6个数字,是个吉祥号,比较难得。他觉得对方的要求非常无礼,莫名其妙。而更加莫名其妙的是,在他拒绝对方之后,小王发现自己的号码再也上不了网了,怎么努力也没有用,他知道是对方做了手脚。
从那时开始小王就丢失了这个号码,网上联系的100多位好友大部分就失掉了联系,无形损失非常之大。而在武汉,跟小王一样经历的还有一个小李。小李的 *** 号码被盗情况和小王还不一样,因为5年来小李主要用自己的号码打游戏,他在这个号码中积攒了大量价值不菲的装备,少说也值几千块人民币,丢失了号码对小李来说损失惨重。小李为他那些被盗的无价之宝痛不欲生,这一点不玩 *** 游戏的人可能很难体会。
如果说小王小李丢的仅仅是一个 *** 号码丢的仅仅是一些和朋友联络的手段,丢的仅仅是一些游戏当中的虚拟装备和他们的娱乐体验的话,那么广西的一位许先生在他的 *** 号码丢掉之后,损失的可就是真金白银了。
2006年4月,广西的许先生发现自己的号码自己不能使用了,他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成了一个莫名其妙欠人几万元人民币的冤大头。原来盗走号码的人用许先生的号码上网和许先生的朋友们联系,以有紧急情况为由向大伙借钱,一人五六百。许先生的大多数朋友和许先生关系很好,看到许先生的号码没有任何怀疑就慷慨解囊。几个月后,许先生面对几十个向他要账的朋友百口莫辩。
许先生把自己的遭遇投诉到了设在深圳市的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为 *** 号码是这家公司推出的产品,他们负责全国这种号码的管理。据腾讯公司统计,从2006年年初投诉号码丢失造成损失的事情开始大规模出现,这是腾讯公司1999年推出 *** 这种产品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因为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在仔细观察了一段时间之后,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腾讯公司调动科技力量下大力气连续推出了多种应对措施。
但是情况并没有好转。从2006年2月份开始,每天有两万人向他们投诉自己的号码被盗。这种情况到了4月份,达到了每天5万人的投诉量,而最极端的时候公司的70部 *** *** 都被打爆了也无法应付纷至沓来的投诉。腾讯公司这个时候也很纳闷,究竟是谁在幕后动了手脚?而且有这么大的本事,短短时间内能够偷盗这么多网上 *** 产品?想来想去觉得不对劲,腾讯公司选择了报案。
但是接到报案的深圳警方却开始犯难了,丢了东西是不假,但是这是在 *** 上丢的啊。因为丢失的是 *** 上的号码而不是真实的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警方是无法立案侦查的,但是大量的 *** 号码被盗已经给腾讯公司和它的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案又不能不立。经过几次专家论证会后,深圳警方做出了决定,将此案立为了盗窃案。
立案之后警方之一步就要锁定谁是幕后黑手。按照正常的侦破逻辑,应该从被盗的用户查起。由于盗窃发生在网上,被盗者几乎无法给警方提供有用的情况,警方曾经打算从数十万报失的号码上查找线索,但是他们很快也放弃了,因为此时 *** 号码被盗的状况已经不允许警方按部就班的开展侦破工作了。盗窃分子每天最多可以盗窃20万 *** 号码,而腾讯公司的活跃号码有两个亿,这样一来,活跃号码可能三年之内就会被偷一遍。
在这个特殊的案件中,警方发现常规手段行不通。破这样的案子对于警方来讲确实是一个挑战,想来想去警方想到了一条线索,这些人偷 *** 号码一定会拿去卖,所以从销售环节入手调查也许能够有所突破。于是警方开始集中全力侦查销赃环节,很快他们就有了发现。警方发现在吉林长春有几个人,在 *** 上贩卖大量 *** 号码及其附属产品,警方马上奔赴长春进行秘密调查。
警方调查得知贩卖 *** 号码的地点是一个大网吧,总共有数百台电脑,骨干成员大概有三四十人左右。至2006年7月,深圳警方已经掌握详实证据并圈定了辽宁鞍山、吉林、长春两省三地相关联的一个盗窃 *** 号码的犯罪团伙。抓捕工作准备就绪后,深圳警方联合两个省市的警力一举摧毁了分设三地的 *** 盗窃据点,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缴获各类用于盗窃的电脑70多部。
由于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更大的 *** 盗窃案件,2006年11月深圳警方召开了此案的新闻发布会。本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是未成年人,在抓捕当晚,警方将其中情节较轻的交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11个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带回了深圳。21岁的金某是该团伙专司盗窃的头号犯罪嫌疑人。20岁的于某是该团伙内主要负责销赃的骨干。
经过警方调查,这起更大规模的盗窃 *** 号码的案件金某和于某是团伙的两大负责人,他们分工明确,合作了一年多,非法获利六七十万元。目前这起涉及几个省市,抓捕人数多达70余名的案件已经经入司法程序。
主持人:刚才看了这个案子我觉得挺新鲜的,在网上偷别人的 *** 号,可能很多观众没上过网不知道 *** 是什么,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
刘德良: *** 号码首先是作为一种 *** 上的通讯工具,这种代码申请的时候是与特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在特定的群体范围内交往的时候,久而久之这个代码就和特定的主体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类似你在网上一个身份证。这样一来,它实际上就成为一种个人信息。在某种意义上讲,随着现在 *** 信息技术的提高,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所以 *** 号码有两种功能,一个是通讯工具的代码,二它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信息。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刚才小李主要是用他的 *** (号码)在网上打游戏,而且在游戏的过程中他积累了大量的(虚拟)装备,这些(虚拟)装备在现实生社会当中确实是可以拿来卖钱,也就是说这些 *** 号衍生出来很多网上的权利是有财产价值的。那么关于 *** 号码这里边的游戏币和这个虚拟装备是不是财产呢?
刘德良:大家存在有认识上的分歧,对于这个 *** (游戏)币的认识有人说它是虚拟的,虚拟的东西就没有价值。大家玩游戏的时候 *** (游戏)币一般来讲是可以用人民币进行兑换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它可以直接现行的货币兑换,因此应该具有财产价值。对于虚拟装备来看,这个市场上有大量的买卖行为,你可以通过买卖虚拟装备获得利益,因此它也应当是财产。
主持人:以前曾经发生的案件当中,有的人说盗窃 *** 号码不属于盗窃,因为《刑法》上来讲盗窃的对象是财产,这种观点就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虚拟装备 *** 号码和游戏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财产。
刘德良:这种观点认为 *** 号码是一种通讯工具,你盗窃了别人的 *** 号码就妨碍了别人的通信自由,所以就认定为这个案件应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我个人认为《刑法》第92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 号码游戏币和虚拟装备是财产,但是因为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里有关的解释和更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来看,像电信号码这一类的资源也应当算作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因此我认为可以构成《刑法》当中的盗窃罪。
主持人:其实刚才我们在探讨的问题也是这些年来我们国家法律不断努力在解决的问题,那就是随着 *** 的发展,很多虚拟概念如何与我们的法律概念相对应,但是最终案件如何定性还得依靠法院。不过我们感兴趣的是,这样一个大的团伙当中还有这么多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怎么想到用这样的办法来谋取非法利益,又是如何纠结起来的?在明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将为您讲述这背后的故事。
[今日说法]本期话题: *** 大盗(下)(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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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 2007年02月06日 15:52 来源:
一群青年 每天盗得几十万 *** 号码
全国销售
这是怎样的生意
其中又有怎样的利润
深圳警方联合辽宁吉林两省警力成功破获迄今为止更大的 *** 盗窃 *** 号码案件,团伙的主要成员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是如何将大量 *** 号码偷走并顺利卖掉的呢?
2006年7月至11月,深圳警方联合辽宁吉林两省警力成功破获迄今为止更大的 *** 盗窃 *** 号码案件,目前检查机关已经批捕11名犯罪嫌疑人,也体现了我们要保护这种 *** 上网民的合法权益的信心。像这样一个大部分是由未成年人组成的团伙,是怎么把一个专业公司生产出来的高科技产品,每天数以万计地从网上给偷走,然后拿去卖掉?这样一个团伙的成员他们到底又在想些什么呢?
被批捕的这十几名疑犯平均年龄只有21岁,其中金某是该团伙中专司盗窃的头号犯罪嫌疑人。金某交代,2005年初,他看到在网上有很多人在购买腾讯公司推出的 *** 号码,于是以开网吧作为掩护,雇用了十几名青年每天专门盗窃 *** 号码。金某说,他们把木马病毒配置好了之后放在网站上,如果有人浏览这个网站,他的 *** 账号的信息就会被自动发送到一个指定的服务器上。
其实金某等人的偷盗手法只有两个步骤,首先他们查找各种网站上的漏洞,然后将木马病毒通过这些漏洞挂在这个网站上,只要使用 *** 号码的人登陆了已经被挂上病毒的网站,登陆者的 *** 号码和密码就会自动发送到金某的邮箱里,这样盗窃也就完成了。为了大规模的实施盗窃,金某一开始就投入了70多部电脑,刚过了半年就赚回了本钱。
李某是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年纪最小的一个,高中没毕业就到金某这来打工,他是团伙内公认盗窃技术更好的人。最多的时候,他一个人一天就盗窃一万个 *** 号码。采访中李某告诉我们,其实他和身边的人都知道盗窃 *** 号码肯定不是好事,但是他们还是禁不住既能上网玩又能赚到钱这样的双重诱惑。
凭借王某李某等得力干将,金某盗窃团伙每天能够到手十几万个 *** 号码,他们将这些号码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吉林长春的于某,于某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销赃。于某和金某一个卖一个偷,分工明确,身份上稍有不同的是金某等人是专司盗窃,而于某本身有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于某是一个公司的部门经理,年薪10万,因为工作和 *** 有关他天天上网。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金某,从此卖 *** 号码挣钱成了于某上网捎带做的一件事。
因为工作方便加上占用时间比较少,负责销售的于某每天都能将金某盗窃的 *** 号码变成现金,一年时间里两人因此获利近百万元。而在于某之下是分布国内数地的非法销售 *** ,他们的赚头也很可观。小黄是于某的直接下线,杭州某大学的博士,他是华东地区 *** 号码销售的总 *** ,小黄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就赚了3万多元钱。
在大学小黄的专业是计算机,为了贴补生活费用,在上大学四年级的时候小黄在 *** 上开起了商店,专门买卖 *** 号码中的游戏币。 *** 游戏币就是在网上玩 *** 游戏时可以花的虚拟的钱,它是深圳腾讯公司推出 *** 号码时 *** 的,使用它可以让游戏玩的更加 *** 。正常途径取得游戏币是通过腾讯公司来购买,一块钱人民币兑换一万元 *** 游戏币。
开始小黄是从出让游戏币的人手中低价收购,多少加点利润再把它倒卖出去,靠这样小打小闹地运作小黄赚出了学费,还在网上有了固定的客户群。他的买卖是在2005年的2月份开始发生变化的。小黄说,那时他在 *** 上遇到了几个 *** 游戏币交易量很大的用户,而这几个大户就是于某等人。那个时候于某手中每天都有大量金某盗取的号码和游戏币急于出手,他在 *** 上选择了小黄作为自己销赃的下家。
面对突如其来的大买卖,小黄喜出望外。从那个时候开始,小黄的买卖真的做大了。顶峰时期他一天可以卖出1亿多游戏币,最少一天也能卖出一千万左右。小黄说,如果在腾讯公司买1000万的游戏币需要1000块钱,而自己只卖到350元。如果一天卖出一亿游戏币,意味着小黄和他的买家在 *** 之下人民币的交易额要一天达到万元以上,而这其中小黄可以赚到几百元现金。一段时间里,小黄甚至认为自己这是在劳动致富,但是后来他慢慢觉得事情不对了。
有一次小黄问于某这么大量的游戏币从哪里来的,但于某始终讳莫如深。尽管小黄开始心存疑虑,但这时的他已经无法收手。他只是因为内心的不安曾经劝过那些未成年人应该用心学习,不要再花父母的钱买游戏币玩了,但是没人听他的。2006年8月,当深圳的警察找上门来,小黄知道自己已经走的太远了,而当所有参与这个盗窃 *** 号码案件的人被千里迢迢带回深圳之后,他们也才意识到原来 *** 并非虚幻,它只是另一个现实。
案子破了,但是办案民警的心依然无法轻松,因为那些参与到犯罪当中的嫌疑人许多都是未成年人,他们觉得网上盗窃无所谓。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这些未成年人淡漠的法制观念表示担忧,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利用 *** 平台作为销赃工具的情况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而对这种 *** 平台的有效监管现在是缺乏的。目前,包括金某、于某等十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而小黄等分销商还在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之中。
主持人:他们偷盗的方式是在网上下病毒,把“木马病毒”挂在网页上,谁浏览了(网页)之后自动地就把你的 *** 号包括你的密码给他(偷盗者)传了过去。像这种用病毒方式
来盗取他人这种 *** 信息的手段,是不是有可能会对 *** 系统造成破坏?会不会又构成其它的法律问题?
刘德良:这种行为是一种实施盗窃的工具或者一种 *** 手段,如果说他要一旦对 *** 系统,对通讯系统造成严重破坏,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他可能会构成利用 *** 实施计算机传播病毒。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这个团伙当中实际上干的并不是去偷 *** 号码,他们是卖。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德良: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之一个方面就是说在他不知道对方卖给他的 *** 号码是盗窃来的,那么他不具备(盗窃)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应当作为犯罪来看。第二个方面就是如果说他一旦知道对方是盗窃来的,他再进行转卖的话,我认为可以构成《刑法》上的销赃罪。
主持人:我们还看到在这个案子里面有一些网站在做游戏币的交易, *** 号码的交易在自己的网站是公开进行的,作为这些 *** 管理者他们要不要承担一些监管的责任?难道就能允许这样的交易在自己的网站上随便进行?
刘德良:像本案当中涉及的这种网站,在法律上来讲它是属于为他人利用互联 *** 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提供平台服务的中介服务者,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更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别人利用 *** 实施的信息交流以及电子商务的行为,负有适当的监管义务。如果本案中的受害人已经告诉这个网站了,说有人在你的网站上买卖 *** 号码,你应当进行制止,这种情况下它还不进行监管,我们就认为它没有履行适当的监管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有一个调查显示,目前在我们国家 *** 上面像这种虚拟装备包括游戏币丢失的现实很普遍,而且刚才这些年轻人说我们觉得好像这种行为跟法律挺远的,我们是在用自己的智慧,是在用自己的劳动在挣钱,他们觉得好像跟违法之间有很大的差距,您怎么看待他们这种心态和认识?
刘德良:由于 *** 的虚拟性以及这些虚拟财产的作为一种新鲜的事物,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的对此作出有效的规定,才导致那么很多年轻人对自己在 *** 上的行为存在认识上的这种误差,认为自己的这些行为不会触犯法律的规定,所以才会听任或者放纵自己的行为。事实上正如我前面所说的, *** 虽然是虚拟的,作为一种平台,人们在 *** 上的行为同样应该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我们用了两天的时间来关注这起网上偷盗 *** 号码的案件,在这个案件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我国法律一些空白的地方,因此我们也希望有关的立法部门能够加强对这一块的研究,尽快地出台相关的法律,同时完善我们的 *** 监管手段,维护我们的 *** 安全,也制止这类案件的发生。
男子网上买艾滋病毒报复前女友,是谁这么大胆敢卖病毒给他?
简直丧心病狂,仅仅因为求复合被拒绝,男子便恶毒到用艾滋病毒报复前女友。联系行凶者,联系病毒提供者,男子一步步谋划,可怕至极。不仅要抓到这些人,还要查清楚背后产业链,为何买凶买病毒如此容易。
一.分手遭拒男子有心报复
王某和杨某是男女朋友,分手后王某一直求复合,但是杨某不同意。随后王某便想到了用艾滋病毒来报复杨某的办法,他一边联系行凶者,一面联系艾滋病患者购买病毒。王某通过某社交软件找到了一个聊天群,找到了接单者吉某。随后吉某从王某处得到了杨某的工作和居住地址,计划行动。之后王某又通过一个艾滋病交流群找到了朱某,提出向起购买病毒用以报复前女友。
二、三人被抓
行动当天,惯犯吉某先被抓,随后将行凶计划托盘而出。朱某从其他城市赶到王某所在城市,王某让朱某直接去找行动人吉某。两人并不知道吉某已经被抓,朱某联系不上吉某感到害怕想要回家。随后王某出发寻找吉某,让朱某原地等待。随后王某在路上被抓,朱某第二天在日照机场被抓。若不是机缘巧合吉某被抓,三人的阴谋很可能得逞。全球有10亿人在和艾滋病做抗争,为了消灭这种病毒,几代人不懈努力。而仅仅因为感情纠纷,王某就想把痛苦的根源当作报复的工具。如果杨某不知情,这种病毒很可能还会传给其他人,甚至传染给她以后的孩子。
三人被抓后被起诉故意伤害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吉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虽然三人已经被抓,但是王某这么轻易就找到了行凶的人以及卖病毒的人,实在是让人害怕。不该仅是抓到人,更应该严查背后恶毒产业链。
大连男子购买艾滋病病毒报复女友,他的行为算投毒吗?
不算是投毒。2002年就已经取消了投毒罪这个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该男子王某的行为也不能算作投毒罪。再者,该王某购买艾滋病毒,是属于以来传染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故意伤害罪。
事件详情
男子王某和女友本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分手后,男子心有怨恨,就想着报复自己的前女友。2019年4月15日,王某通过 *** 群发布信息雇凶,找到了吉某。王某给吉某的任务是,跟踪女友,并给女友注册艾滋病毒。王某一共要给吉某三万元,其中一万元是订金,两万元事成之后再给。
王某还通过 *** 找到了艾滋病患者朱某,让朱某提供艾滋病毒的血液给自己,并告诉朱某自己是要用来给前女友用的。朱某同意,并要到大连去配合王某的计划。不过,三个人还没出手,就被警方给抓住了。
法院的判决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三个人属于共同犯罪,且都是有主观意图的,所以三个人都有罪。王某被判故意伤害罪,判了一年两个月。吉某也是故意伤害罪,判了一年一个月。朱某也是故意伤害罪,判了一年一个月。
吉某和朱某冤枉吗?
我认为,这两个人一点也不冤枉。即使没有王某,他们也会答应其它人的不法犯罪请求。因为不管是吉某,还是朱某,他们都不把伤害他人当做一回事,一个可以为了钱去伤害他人,一个因为自己有病所以也想去伤害他人。尤其是一些艾滋病患者,因为自己被人给感染了,就想着去报复社会,这是非常可怕的观念。所以,这两个人被判刑,是一点也不无辜,他们迟早要犯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