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对以牟利为目的在 *** 中进行淫秽表演的应如何处罚
-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
- 3、建网站是如何从中牟利的?
- 4、下载文档是盗号程序吗
- 5、入侵网站被抓了会怎么办?
- 6、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对以牟利为目的在 *** 中进行淫秽表演的应如何处罚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 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 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样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便于操作,也便于有力地打击这些类型的犯罪。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
十个
《更高人民法院 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以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网站是如何从中牟利的?
之一种是广告收入,这是网站天经地义的面包黄油。
第二种是交易收入,即从电子商务的成交中提取佣金,成交额越高,收入就越多。交易收入是多数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
第三种收入是会员/订阅/定制收入等。如短信已成了网站重要的收入来源。
第四种是技术服务收入,即通过向客户提供某种技术支持或服务来获得一事一议的项目收入,如企业建站,域名空间注册等。
网站的收入来源无非是上述几种收入来源的某种组合。组合的构成及各项收入在组合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了网站的发展方向及侧重点。
提供免费的服务是为了聚集人气,提高知名度,相当于给自己做广告。
下载文档是盗号程序吗
这个没办法确定。
现今为了炫耀技术而盗号的已经不多,大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所以盗号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
这条产业链其实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
之一层
最顶层是木马的编写者,就是所谓的黑客。这些人都具有很高的计算机编程技术,他们编出来的木马有时候可以突破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的封锁进入用户计算机。但是他们一般不直接从事盗号活动,而是将编写好的木马病毒出售给他人牟利。例如著名的“熊猫烧香”病毒 *** 者李俊,就是靠出售编写好的病毒牟利的。
第二层
第二层的是将购买来的木马挂载到各个网站上的人,就是挂马者,他们一般也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编程技术。他们挂马除了入侵网站管理员的服务器以获得管理员权限在网页上挂上木马之外。部分网站站长允许挂马者在他们的网页上挂载木马,并通过这种 *** 牟利,据说价格是每万IP40-60元左右。从而成了挂马者的帮凶。
第三层
最下面一层是直接盗号者。也就是我们在游戏里看到那些卖盗号装备的人。他们不需要太高的计算机技术,一般人都可以。第二层的挂马者一般也不直接盗号。而是将通过木马盗来的号转卖给更底层的直接盗号者。直接盗号者向挂马者购买帐号和密码(上文说到的“信封”),然后登陆窃取虚拟财富和所需信息。最后卖出去。
当然,其中还有不断转手,一手贩,二手贩??构成一个庞大的盗号 *** 。如果技术好,对各层又都熟悉的话,还可以从编写木马到贩卖装备一次性完成。
入侵网站被抓了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互联网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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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均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