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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阳性后谎报行程,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深证男子杨醒后谎报行程,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行为在法律中首先违反了防疫部门的规定,其次是涉嫌故意传播病毒,再者是违背了社会道德,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一、违反了防疫部门的规定
首先男子的行为违反了防疫部门的规定,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对于男子而言应该在疫情期间主动遵守好对应的防疫部署工作,这样子才可以尽早将疫情战胜,但是男子明知故犯在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其具体的行程的时候谎报上去,这样子会给疫情的防控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二、涉嫌故意传播病毒
其次是男子涉嫌故意传播病毒,对于男子而言自身在得知了自己是新冠患者之后应该及时到就近的医院就诊,进行隔离治疗,这样子可以防止他将自身的疾病传染给他人,同时还可以接受到良好的医学治疗,但是他还是我行我素穿梭在城市的各大区域,造成了很大的疫情传播风险。
三、违背了社会道德
再者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的原因是作为一名合格的群众是需要在关键时刻对疫情的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但是当事人没有这个觉悟,还希望满足自己的私利去到处那拍自己的行程,这样子对于其它的群众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行为。
对于涉事男子应该采取的措施:
应该首先核实男子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如果有精神类疾病就安排送到精神病院就医,如果没有精神类疾病就安排男子到对应的派出所做对应的口供还有笔录,后续搜集好完整的证据链条,再让对应的法院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一男子故意传播疫情,将负什么责任?
1月12日,许昌警方通报,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张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行为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对其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所在公司承担了郑州近三分之一人员的核酸检测筛查任务,截至2021年10月累计检测超过1000万次。现在国内各个城市核酸检测的费用大约是混检8元一个人,我们就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这个公司的1000万次的核酸检测的费用收入就是8000万。而且不可能每一个都是混检,还有不少是单独检测的,收费在40万以上。这样算下来,光是疫情以来核酸检测这一项该公司的收入就上亿元。
由于警方通报比较简单,广大网友说什么的都有。但是大多数人的说法都是该公司接受核酸检验样本过多,然后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结果就是很多样本根本没有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阴性证明。
如果事实真的如此,那么这名男子、包括他所在的公司都要承担责任,疫情防控是大事,容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这样混弄事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事情发生之后,1月12日晚间,该男子所在公司金域医学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 *** 上出现“主动传播病毒”“丢失样本”“伪造数据”“瞒报数据”等都是传言传言,经公司调查,不存在上述情况。公司会继续积极配合警方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
不管事实究竟如何,反正金域医学的股票是跌惨了,这件事发生之后直接下跌了5.79%。
后续事情怎么发展,我们还是等警方的调查结果吧。
不过目前看来,网友讨论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毕竟疫情以来北京、天津等城市也出现过谎报、故意更改核酸检测结果的事情。但是,像这样大规模的现象还没有发现,如果这名男子所在公司真的出现这样的行为,那么法律肯定不会轻饶。
传播扩散病毒木马犯什么罪的
一、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情节轻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