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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写谁的名字(拆迁房写谁的名字必须所有家庭成员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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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拆迁协议上写谁的名字是不是房产证上面写谁的名字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来,确实如此,协议上的“被征收人”一般都是原来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拆迁协议”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完全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拆迁属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伴随着行政补偿,从行政管理上,为了保证拆迁关系稳定,防止出现矛盾混乱的情况,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一般都和产权人保持一致。

法律分析

根据规范“拆迁协议”的国务院出台的条例文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征收后原产权的归属问题,但即使没有这一规定,通过物权编的基本原理,也可以推断出,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最终将会被夷平,因此其上的物权“无所依托”,自然会消失,根据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更适宜与原产权人进行,不然就会构成“行政补偿上的债权让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不方便处理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一般尽量保持一致,另外,如果是共有产权的,则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共有财产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有土地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对土地自然有排除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同样的逻辑适用于“土地证”,在已经协商好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之后,相应的权利也由原权利人享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分的房子写谁的名字

【法律分析】:通常原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协议是谁的名字,房产证也是谁的名字。但是房产证办理以后,可以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这个要看拆迁时候签订的拆迁协议,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还有当时被拆迁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被拆房屋户主是自己直系亲属,没有别的安置补偿人的话,经过正常的认定手续后是可以写自己名字的。但是可能要经过公告、公证等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 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 *** ;(三) ***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

是的,通常原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协议是谁的名字,房产证也是谁的名字。但是房产证办理以后,可以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拆迁安置房

拆迁房的房产证一定要写户口上所有人的名字吗?

拆迁房的房产证一定要写户口上所有的人名吧,这是一定的,因为拆迁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你的房子啊大小和你的人口也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必须得全都写上。

拆迁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法律分析】:通常原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安置协议名字是谁。但是房产证办理以后,可以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许的。区别在于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如果登记多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屋为多个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评论列表:
  •  孤鱼离祭
     发布于 2022-07-15 00:09:58  回复该评论
  • 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
  •  馥妴眉薄
     发布于 2022-07-15 04:47:21  回复该评论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
  •  寻妄折木
     发布于 2022-07-15 02:30:33  回复该评论
  • 都更适宜与原产权人进行,不然就会构成“行政补偿上的债权让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不方便处理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一般尽量保持一致,另外,如果是共有产权的,则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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